一、依據學生輔導法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置輔導教師實施要點辦理。
二、依教育部113年9月3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804574號函,有關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代理專任輔導教師資格案,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代理專任輔導教師,於第3次甄選,倘無人報名或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情況下,自第4次甄選起,得開放具心理師、社會工作師執照者報名。
三、屏東縣政府恆春鎮恆春國民小學113學年度第2學期尚無聘任1名專任輔導代理教師。
四、檢附屏東縣政府恆春鎮恆春國民小學113學年度專任輔導代理教師第5次甄選簡章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