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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114年度專任專業輔導人員-第2次學校心理師甄選簡章

  • 依據:
    • 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六項及第七項規定。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實施要點。
  • 甄選職務:聘用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學校心理師。
  • 報名方式及時間、地點:一律採通訊報名,以郵戳為憑
  • 報名簡章即日起至下列網址下載:「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各項公告/電子公告https://reurl.cc/96bomX」。
  • 報名方式:
    1. 請於114年5月21日(星期三)前以限時掛號寄出(郵戳為憑),並於信封註明「新北市114年度專任專業輔導人員-第2次學校心理師甄選」。
    2. 相關證件正本需於口試當日時間查驗,查驗不通過者不得應試。
  • 寄送地點及連絡電話:

          新北市南區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永平國小),地址:234307新北市永和區保生路25號,連絡電話:(02)2925-1119分機18。

  • 報名資格:
  • 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並領有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
  • 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並不得具雙重國籍。
  • 報名人員不得違反相關規定,如經主辦單位發現將取消其應試及錄取資格(相關規定請參閱附錄)。
  • 報名應繳表件及費用:
  • 1份甄試報名表:完整填妥內容及親自簽名。
  • 5資料影本依序裝訂成冊
  1.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請影印於同一面,不需裁切紙張)。
  2. 學經歷證件(請注意:凡填寫在甄選報名表上的所有學經歷,都須附上可證明文件,助於核實審核資料)。
  3. 服務證明。
  4. 專業證照。
  5. 公務人員履歷表(簡式,須親自簽名)
  6. 服役證件(男),無則免付。
  • 報名費:新臺幣500元整。請用匯票<抬頭:新北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請注意:匯票

     抬頭名稱需完全符合一致)。

  • 甄選方式及內容:
  • 書面審查(40%)
  1. 相關專業研習 5%
  2. 工作經驗 15%
  3. 案例分析 20%。
  4. 書審通過名單與口試場次安排將於114年6月13日(星期五)下午4:00前,於「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各項公告/電子公告 https://reurl.cc/96bomX」公告,不提供查榜服務。
  1. 證件正本查驗:正本如未繳驗或查驗不通過者不得應試
  1. 國民身分證正本。
  2. 學經歷證件正本及服務證明正本。
  3. 專業證照正本。
  4. 服役證件正本(男)。
  1. 口試時間:114年6月18日(星期三),每人15分鐘,依准考證號碼依序進行,口試唱名3次未到者視同棄權
  2. 口試範圍:學校心理師實務。
  • 甄選地點:新北市南區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同報名地點)。
  • 錄取名額:
  • 正取學校心理師12名,備取6至12名(擇優錄取,未達錄取標準不予錄取,錄取標準由

     考試委員會決議)。

  • 114年度如有出缺,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得依備取順序通知備取人員報到,候補期間為

5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 聘期: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學校心理師)聘期配合會計年度以1年1聘為原則,聘期預計

  自114年8月1日起聘至114年12月31日止,之後每年依考績結果決定續聘與否。

  • 工作地點:
  • 新莊區(2名)、土城區(2名)、林口區(2名)、五股區、蘆洲區、鶯歌區、淡水區、雙溪區、三芝區。
  • 由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參考錄取者所填寫志願序及視各區域之員額需求統籌分派錄取

人員。

  • 榜示及報到事宜:
  • 放榜錄取名單114年6月26日(星期四)下午5時前。公告於「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各項

公告/電子公告https://reurl.cc/96bomX」,不提供查榜服務。

  • 報到:
  1. 錄取人員於114年7月3日(星期四)下午5時前至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特教科(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1樓)洽馮唯寧輔導員辦理報到,逾時視同棄權,聯絡電話:(02)29603456分機2654。
  2. 錄取人員於報到時應繳交下列資料:
      1. 1份影本:身分證、健保卡、專業證照證明及最高學歷證書影本。
      2. 取得專門證書後之公務經歷及政府立案之民間社會福利機構工作經驗證明(敘薪用,請務必於報到當日繳交)。
      3. 最近3個月內公立醫院體檢表(基本體檢項目,但須含胸部X光檢查);體檢不合格或有肺結核者,取消錄取資格。
      4. 現職為公職者,應繳交1份原服務學校或機關之離職證明書。
  3. 派駐說明會:派駐前須參加「新進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派駐說明會」;說明會形式以錄取公告為準。
  • 薪資核定標準:

本案所聘專業輔導人員係為約聘人員,薪資標準係為相當第6至7職等聘任,並參考職前專業工作經驗核定,專業工作年資之採計以取得專業證照後,服務於公立機關(構)及政府立案之私立社會福利機構,並專任從事學校輔導或兒童及少年之諮商、社會工作年資為限,工作年資連續未滿1年者不得採計,核定標準如下:

  • 具學士學位之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以相當6等3階支薪標準起用之,並以晉級至7等7級為限。
  • 具碩士學位之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以相當6等4階支薪標準起用之,並以晉級至7等7級為限。
  • 以上薪資核算標準參照113年度標準(6等3階每月薪資新臺43,773元整;6等4階每月薪資新臺幣46,018元整)。
  • 偏遠地區專業輔導人員,得依支薪基準晉薪點一階至二階聘用之。
  • 偏遠地區學校專輔人員跨校服務者按跨校服務之學校所在鄉(鎮、市、區),給予全年交通費補助。
  • 薪資將同步修正比照114年度教育部國教署函文核定之折合率。
  • 附則:

甄試過程如有補充或調整事項或如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致原訂甄選作業日程需作變更時,於「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各項公告/電子公告https://reurl.cc/96bomX」公告,不另個別通知。

錄:具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用為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其已聘用者,應予解聘:

  •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 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 經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
           性侵害行為屬實。
  • 經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
           性騷擾或霸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用為專業輔導人員之必要。
  • 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用為專業輔導人員之必要。
  • 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考績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用為專業輔導人員之必要。
  •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 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 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 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用為
 專業輔導人員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