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衛生福利部釋義「實習心理師是否得在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指導下向民眾收取行政費用」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4年6月16日衛部心字第1141761411號函辦理。
二、依心理師法(下稱本法)第1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經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者,得充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衛福部並於105年1月22日以衛部醫字第1051660711號函(諒達)申明,心理相關系所在校生或畢業生不具前開資格,僅能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機構於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指導下進行實習(本法第42條第1項規定參照),且不得於實習階段執行法定業務後向民眾收取費用,合先敘明。
三、另行政管銷等類費用(如行政費、場地費)係依附醫師或醫事人員執行法定業務而生,若未執行法定職務亦無從收取是類費用,基於保障民眾就醫及健康權益,故執行本法所定業務而衍生之行政管銷等類費用,即應內含於醫療費用之一部,自有本法第26條第2項所定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自立名目收費規定之適用。
四、綜上,實習心理師不得向民眾收取醫療費用(含所稱行政管銷等費用),亦無所稱醫療機構(教學醫院)「教學門診」之收費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