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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114年6月17日臺教學(一)字第1142802534D號函辦理。
二、查113年12月18日修正公布之「學生輔導法」修正重點之一為調整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又為確保國民小學輔導教師之專業性,本次配合修正旨揭細則之第2條第1款第3目國民小學專任輔導教師資格,自114學年度起進用時,新增應具有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包括雙主修)且具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之資格條件。